同性戀是什麼?

2015042316:26


 

同性戀是什麼?

目前大部分已發表有關同性戀的文章,很少清楚界定同性戀的定義,以致不少人誤以為「喜歡與同性在一起」就是同性戀。本文開始時的個案便是其中常見的例子。與同性朋友住在一起,手牽手,甚至常在一起,互相喜歡,皆不等於同性戀。在聖經時代,甚至男與男親嘴問安(林後十三 12)也不算是同性戀。按照聖經,所謂同性戀,就是與同性「同房」(YT' T ) (即發生性關係),或是男與男、女與女苟合(就是性交的意思)。可見同性戀是指著同性間的性行為來說的,( 1) 是「兩個同性者象夫妻般生活,互相愛撫,甚至發生性關係」的行徑。

有關同性戀之經文

最早記載有關同性戀的經文是創世記十九章 1至8節。這段經文記載了兩位天使到了所多瑪拜訪羅得,羅得接待他們,但城中的人知道這事後,「圍住那房子,呼叫羅得說,『今日晚上到你這裡來的人在那裡呢?把他們帶出來,任我們所為(原文意思是與他們同房)。』羅得出來,把門關上,到眾人那裡,說:『眾弟兄,請你們不要作這惡事。我有兩個女兒,還是處女(原文意思是還未試過與男人同房),容我領出來,任憑你們的心願而行,只是這兩個人既然到我舍下,不要向他們作什麼。』眾人說:『退去吧!』又說,『這個人來寄居,還想要作官哪!現在我們要害你比害他們更甚。』眾人就向前擁擠羅得,要攻破房門。」

除了創世記第十九章外,其它有關同性戀的經文還包括:

1.利未記十八章22節:「(男人)不可與男人苟合,像與女人一樣,這本是可憎惡的。」

2.利未記二十章13節:「(男)人若與男人苟合,像與女人一樣,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,總要把他們治死,罪要歸到他們身上。」

3.士師記十九章22至25節:「他們心裡正歡暢的時候,城中的匪徒圍住房子,連連叩門,對房主老人說,『你把那進你家的(男客)人帶出來,我們要與他交合(性交)。』那房主出來對他們說:『弟兄們哪,不要這樣作惡,這人既然進了我的家,你們就不要行這醜事。我有個女兒,還是處女,並有這人的妾,我將她們領出來任憑你們玷辱他們,只是向這人不可行這樣的醜事。』那些人卻不聽從他的話,那人就把他的妾拉出去交給他們,他們便與她交合,終夜凌辱她,直到天色快亮才放她去。」

4.先知在列王記上十四章24節及列王記下廿三章7節也宣告說,神憎惡以色列,是因國中有孌童這種變態的性行為,專門狎玩異性或同性的兒童。

5.羅馬書一章26至27節說:「因此,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。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;男人也是如此,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,慾火攻心,彼此貪戀,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,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。」(大部分解經家都認為愛滋病乃其中一種報應)

6.哥林多前書六章9至10節說:「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嗎?不要自欺!無論是淫亂的、拜偶像的、姦淫的、作孌童的、親男色(同性戀)的……都不能承受神的國。」

7.提摩太前書一章10節把親男色的(同性戀者)與弒父母、殺人、行淫、搶人口(拐帶)等罪相提並論。

8.猶大書七節記載所多瑪、蛾摩拉城被懲罰乃是因為「一味地行淫,隨從逆性的情慾」(參羅一26-27)。

可見聖經有多處提及同性戀的罪,而它的立場自舊約到新約都沒有改變,一致認定同性戀乃是神所憎惡的罪!

(圖/文 來自網路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