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甚麼在神的救贖法裏需要基督同時是人又是神?

2010100908:58

為甚麼在神的救贖法裏需要基督同時是人又是神?

Paul Yen 寫於 2010106 18:40

為甚麼在神的救贖法裏需要基督同時是人又是神?

 

 

比方說,有甲乙丙三個人,丙犯了罪,甲叫乙去替他死。這樣,甲對丙是有愛,丙對律法的要求也答覆了;但是,對乙呢,就不免不公義了。我有罪,神叫基督替我死,就神雖然是愛,我對律法也有了交代;但是,對基督卻不免不公義了。惟獨基督同時是人又是神,纔是公義的。

 

首先,我們要知道,甚麼叫作赦免。赦免,就是赦免人的人自己喫虧,就是赦免人的人喫被赦免者的虧,就是赦免人的人這一方面受損失。這就好像有人欠你十元,你赦免他,也可以說,就是你喫了十元的虧,受了十元的損失。

 

在神的救贖法裏,基督不應當是第三者。如果基督是第三者,那就是神對基督不公義了。因為祂既然沒有罪,祂就不應該死。聖經告訴我們說,人是犯罪的,神是被得罪的,這裏面的關係是神和人兩方面之間的關係。若是叫第三者來替死,也許神的公義得著滿足,人對律法的要求也答覆了,但是,對於第三者就不免不公義了。惟獨基督同時是人又是神,纔是公義的。

 

彌迦書六章六至七節說,「我朝見耶和華,在至高神面前跪拜,當獻上甚麼呢?豈可獻一歲的牛犢為燔祭麼?耶和華豈喜悅千千的公羊,或是萬萬的油河麼?我豈可為自己的罪過,獻我的長子麼?為心中的罪惡,獻我身所生的麼?」這裏說我們得罪了神,不但獻上牛羊無用處,所有的祭無用處,就是獻上自己所生的也無用處。所以基督必須是神,纔不是第三者,因基督自己就是被得罪的。惟獨因基督是神,所以贖罪的工作纔是公義的。反言之,贖罪的工作既是公義的,就基督必是神,因為被得罪的纔能赦免得罪他的。誰能說赦免是不公義的?基督是神,祂是被得罪的,所以祂能赦免人。

 

羅馬七章十節說,「那本來叫人活的的誡命,反倒叫我死。」六章二十三節說,「罪的工價乃是死。」這叫我們看見,一個人完全遵行了律法纔得生,否則就必須死。所以,主要叫我們得生,祂就必須喫罪的虧,祂就必須死。但是,提前六章十六節說,神是獨一不死的,所以基督必須同時是人纔能替我們死。祂帶了身體來,纔能替我們死。祂是神,祂拯救人纔是公義的;祂是人,祂纔有拯救人的可能。  (摘自倪柝聲文集)